賽事規則


一、競賽通則

  1. 226km/113km個人組及接力組選手須於比賽日前年滿18歲始得參賽。

  2. 51.5km個人組及接力組選手須於比賽日前年滿16歲始得參賽。

  3. 25.75km個人組選手須於比賽日前年滿12歲始得參賽。

  4. 小鐵人選手須於比賽日前年滿7歲始得參賽

  5. 小小鐵人選手須於比賽日前年滿3歲始得參賽。

  6. 參賽選手應先了解國際鐵人三項一般競賽規則。

  7. 參賽選手均有責任了解競賽規則及競賽路線,並於活動期間確實遵守大會規定與安排及確實依循正確路線參賽。

  8. 賽道採彈性交通管制,並非全線封閉式賽道,故請選手將所有賽道視為一般大眾及車輛開放之狀態,均需依從交通規則,靠右行進,以確保自身安全,若行經較為大型之路口、鄰近大眾或人潮較多之行經路線、住宅區路段時,請特別注意及小心。

  9. 選手均應依從大會裁判及警方人員指示,並注意路況及車況,任何不依從大會裁判或警方人員指示之選手,大會總監、賽事總監及裁判長有權判定該選手失格,且不得繼續參賽。

  10. 賽道路段會因為緊急狀況(如救護等)或大會車輛工作之需,故仍有相關車輛或行人進入賽道,請選手特別注意及小心路況。

  11. 若發生嚴重車輛擦撞、車禍之情形,務必須等待大會裁判及醫療人員判定是否可繼續參賽,判定可繼續參賽者不得因其所消耗之時間成績提出異議。

  12. 鐵人三項賽程按照游泳、自由車、路跑之順序進行,參賽選手除泳帽、號碼布由大會提供指定使用外,其餘裝備如泳裝、泳鏡、自由車、安全帽、路跑服裝等應由選手自行準備,始可參賽。

  13. 選手完成之競賽時間包括各項轉換時間。

  14. 大會提供之泳帽、號碼布、紋身貼紙,不得私自變造,選手必須按照規定配戴並確保於比賽中被清楚識別。

  15. 所有選手均應於指定時間內完成報到手續,並有義務參加賽前說明會,且應於指定時間內至轉換區交寄比賽用自行車,大會有權裁定未能依從此規定之選手失格。

  16. 選手參賽時須著比賽服裝,不得裸露上身。

  17. 游泳、自行車競賽時,選手均不得配戴耳機,路跑賽段允許使用個人音樂撥放器材,惟選手應將音量降低至足以聽見周遭聲音,若因撥放器材音量過大未能聽見裁判指示,大會基於安全理由有權沒收其個人音樂播放器材。

  18. 參賽選手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之義務,選手均不得為改善個人表現、消除疲勞感或任何目的而使用任何禁用藥物、興奮劑及酒類參賽,經大會發現得取消其參賽資格或令其接受檢驗;大會亦有權對任何選手進行禁用物質檢測,若檢測結果為陽性,選手將被裁定失格。

  19. 選手均應展現良好且富運動家精神的行為,並以禮貌及尊重對待其他選手、大會工作人員、志工及與會者。於比賽前、中、後的任何時間違反此規定者,將可能被判定失格。

  20. 選手於競賽進行時須優先注意安全及個人體能及身體狀況,如有不適應自動休息或停止比賽。

  21. 大會醫療人員有認定選手是否適合繼續參賽的最大且最終裁量權,如認定選手身體狀況不適合繼續進行賽事,大會有權取消其參賽資格。

  22. 棄權或被宣判喪失資格的選手,雖然體能復原或因環境好轉,均不得繼續次項之比賽。

  23. 本賽事嚴禁於補給區外接受任何補給,如在非規定處進行補給則取消選手資格。

  24. 選手得由大會設立之補給站接受食物及醫療之資源,且不得觸摸他人之自行車和裝備用具。

  25. 選手退出比賽時應立即告知裁判,任何未依此項規定以致大會派員搜救的選手若於其住宿地點或其他安全地點被尋獲時,將要負擔搜救相關工作的全額費用。

  26. 參賽選手於規定之時限內完成各單項競賽,超過時限者經裁判判定後即終止其進行比賽。

  27. 競賽活動當天之天氣、環境不良而有礙於安全時,大會得在比賽前或競賽中做變更或中止比賽。

  28. 分齡組以5年為一分段,如其中某分齡組參賽人數太少,大會有權將 2 個分齡組合併。

  29. 若未能於大會指定時間內完成報到手續及轉換區交寄比賽用自行車,務必向大會申請延遲報到及延遲交車,並於現場支付延遲報到費用新台幣1000元整(延遲報到最晚於19:30/延遲交車最晚於21:00)

  30. 若遇不可抗力因素,大會有權基於選手安全考量變更比賽項目,且不會因此變更而造成的損失受法律追訴。 若賽事於變更比賽項目後仍受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大會有權取消賽事,且不退還報名費用。

  31. 遭判失格之選手若想繼續完成賽制,需經裁判許可並簽署棄賽同意書,且需待所有未失格之選手出發後,始可繼續賽制。接力組之選手若被判定失格,需三位都簽署棄賽同意書方可繼續完成賽制。

  32. 大會保留於賽前變更規則、規定、比賽路線和會場地點的權利。

  33. 未盡事宜以大會仲裁委員會之裁示為依據。

二、游泳規則

  1. 選手於游泳賽段應穿戴大會提供之泳帽。

  2. 大鐵人(226km/113km/51.5km)個人組、接力組選手不得使用蛙鞋、手蹼、划板、呼吸管及任何浮具(如魚雷浮標)前進,僅浮標組可攜帶浮標下水。

  3. 25.75km/小鐵人/小小鐵之選手開放穿著救生衣、游泳圈、浮力圈及任何浮力物品,將於最後一組下水。

  4. 浮標組之選手將於最後一組下水,且成績不列分組排名。

  5. 大會有權依天候及水溫狀況變更游泳賽段之地點、距離或取消游泳賽段。

  6. 大會有權依水質、水溫及賽道距離決定是否開放選手穿著防寒衣參賽。若水溫低於攝氏24度將開放穿著防寒衣,視天氣狀況調整,大會保留最終決策權,賽事總監將於賽前一天的賽事說明會中公布是否開放穿著。

  7. 當下水起游時人數眾多,且間隔較小,選手必須特別注意自身及其他選手的安全距離,以免造成傷害。

  8. 選手應按大會裁判指定位置記入選手號碼,直至完賽為止,不抹消。

  9. 需超越前方選手時,必須在不影響被超越者的情況下,從其側方超越。

  10. 嚴禁於游泳賽道兩側沿岸以行走方式前進,違者判定罰時。

  11. 選手於游泳賽段接受任何協助將可被裁定失格。

  12. 本游泳賽道禁止試游,請依照大會工作人員指示於指定時間下水。

  13. 救生員可以直接用專業判斷,如有安全疑慮,即取消游泳資格。

  14. 緊急者和短暫休息者可至岸邊或抓住浮標、繩子,但不得利用其繼續進行游泳。

  15. 選手於競賽時發現身體不適或需援助時,求救信號統一為『立即停止游泳、單手高舉泳帽在頭上揮動』以利大會救生人員前往協助(凡上船者以棄權論)。

  16. 選手須於折返處折返(依各組規定之折返點),若於其他處折返,將被大會判定為抄捷徑行為,選手將失去參賽資格。

  17. 被判定違規者,第一次須4分鐘、第二次須罰時8分鐘,第三次將取消選手參賽資格。

三、自行車規則

  1. 大會於賽道關閉時有權取消所有未能完成自行車賽段選手之參賽資格。

  2. 抵達終點時,選手本人(含接力組)須將自行車放置於自己的位置後,始能進行交棒及進行下一項比賽。

  3. 自行車特殊需求袋(Special Needs Bag)將移至賽道45公里處,自行車特殊需求袋(Special Needs Bag)不回收、賽後不會回終點,若未使用視為放棄,大會將於賽後直接丟棄,且不負保管責任,請選手切勿放置貴重物品。

  4. 大會於關閉賽道時有權取消所有未能完成自行車賽段選手的參賽資格。

  5. 選手在比賽中應依從大會裁判的指示。如有必要,選手可牽車跑步或走路前進。

  6. 選手競賽期間內,應盡可能靠右騎乘(慢車道),並留意交通狀況,如遇超車,一律從左側超車,並依從交通法規、大會裁判及警方的指示。

  7. 自行車競賽禁止逆向超車,違規者判定失格並取消成績。

  8. 尾隨跟車、危險騎乘或違反運動家精神的行為,處罰將在進入轉換區前的罰時帳執行,第一次4分鐘罰時,第二次違反將被罰時8分鐘。第三次將被處以失格。

  9. 不得尾隨跟車。尾隨區為在前車前緣與後車前緣間長 12 公尺,及前車左右各1.5 公尺寬的長方形區域。超車時須於15秒內完成,若未於時限內完成須退回12公尺外,一旦選手被超越,該選手應在 15 秒內退出尾隨區。

  10. 競賽時嚴禁選手平行或成群結隊行進,應隨時保持12公尺以上安全距離。

  11. 在補給站、轉彎角、狹窄處、岔路、折返點容易招致危險,為確保安全,應自行減速慢行。

  12. 比賽途中不得更換比賽自行車輛。

  13. 除丟棄區外,賽道上禁止丟棄垃圾。

  14. 自行車比賽時,不允許裸露軀幹騎行及不得使用寶特瓶當自由車水壺,以免中途掉落如經裁判勸阻未立即放棄使用者,當場取消其參賽資格,成績不予計算。

  15. 嚴禁於補給站區段外,接受親友補給,選手更不得尋求觀眾、一般民眾等之任何非大會工作人員之協助,如在非規定處補給則取消選手參賽資格。惟226km競賽組開放親友於大會自行車補給站前後100公尺處提供自備補給品,但嚴禁於補給站區段外,接受親友補給,如在非規定處補給則取消選手參賽資格。

  16. 競賽時車輛故障時應自行修理,且不得請他人協助或借用工具及零件,大會亦不提供維修車。

  17. 騎乘自行車需穿著卡鞋、運動鞋或其他包趾鞋款,不得穿著拖鞋及涼鞋,違規者判定失格並取消成績。

  18. 自行車需確保有正常前後剎車,車檢不合格者不得參賽,所有參賽車輛需經大會工作人員檢錄後始得進入轉換區。

  19. 每位選手應對其自行車的車況或維修負責,參賽車輛應於比賽前三週內進行保養,且車況穩定足以安全參賽。

  20. 自行車車種除小徑、小折及單速車以外皆可使用,惟小小鐵人輪徑限制為14吋以下。

  21. 安全帽在自行車離開車架前應以帽帶固定,選手在下車後到將自行車掛上車架前也應繫緊帽帶。

  22. 選手安全帽需符合下列產品規定: ASTM-F1447-1994、Australia and NZ Standards-AS/NZS 2063:1996 or NZS5439 or AS2063.2、Snell-B90 or B95、CE European Standards- EN1078、US Consumer Products Safety Standards-USCPS

  23. 無安全帽者不得參加比賽。

  24. 選手不得變造大會提供之號碼布、號碼貼紙等編號識別物,選手須按規定配戴,號碼布需配戴於身體背面,號碼貼紙須依規定張貼於正確位置。

  25. 大會有權依天候及賽道狀況變更自行車賽段之地點、距離或取消自行車賽段。

四、路跑規則

  1. 大會於關閉賽道時有權取消所有未能完成路跑賽段選手的參賽資格。

  2. 路跑特殊需求袋 (Special Needs Bag) 不回收、賽後不會回終點,若未使用視為放棄,大會將於賽後直接丟棄,且不負保管責任,請選手切勿放置貴重物品。

  3. 選手身體不適或體力不支時,可向裁判提出棄權,並由裁判登記號碼並取下晶片,指引登上收容車,已上收容車者,不得再進行比賽。

  4. 經過折返點信物站,務必索取信物並配戴於手腕上,無信物及配戴不明確,違者取消資格。

  5. 選手應依從大會裁判的指示,嚴格選手禁止接受大會以外的協助,選手若違反此項規定,大會總監、賽事總監及裁判長有權裁定不同性質和程度的處罰。

  6. 選手不得使用個人支援車,亦不得由非參賽者跑步或騎乘自行車陪同。友人、家屬、教練或任何支持者不得騎車、駕車或跑步跟隨選手,亦不得提供食物或任何物品給選手,否則將被警告遠離所有選手,以免選手遭判失格。

  7. 競賽期間一律禁止亂丟垃圾,違者罰時240秒。

  8. 選手比賽時,不允許裸露軀幹跑步,違者罰時。

  9. 選手應在管制範圍內行進,離開管制範圍將立即被處以失格。

  10. 選手有責任於賽前自行在裝備上貼好反光貼紙,亦應配戴大會再比賽當日提供的安全裝備。

  11. 選手應準備長袖的保暖上衣及頭燈放在路跑特殊需求袋(Special Needs Bag)內。

  12. 選手均應遵守交通法規,並依從大會裁判及警方人員指示,較慢的選手應靠右行進,以容其他選手自左側超越,天黑後選手請特別注意賽道及路口安全。

  13. 選手不得變造大會提供之號碼布、號碼貼紙等編號識別物,選手須按規定配戴於身體正面,並可供清楚識別。

  14. 大會有權依天候及賽道狀況變更路跑賽段之地點、距離或取消路跑賽段。

五、申訴

  1. 競賽爭議:在規則上明文規定或同等意義之註明者,須以裁判員之判決為準。

  2. 申訴程序:
    (1) 由選手以書面並簽名後,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正式提出,且以仲裁委員之判決為終結,提出申請書同時須繳交保證金新台幣8,000元整,仲裁委員會若確認其申訴不成立時,得沒收保證金充作大會經費。
    (2) 有關競賽發生之問題,選手得用口頭申訴外,並依本規程之規定於完賽後1小時內,或於裁定失格後1小時內,以書面向大會裁判長提供申訴,各項競賽在進行中,參賽之選手、教練、親友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或妨礙比賽進行,否則取消選手參賽資格。


選手務必於賽前留意並熟悉選手手冊公布的賽事規則
以上資訊大會保留更改大會條款及細則之權利。如有任何爭議,大會保留最終決定權。

賽事規則更新日期為2023/05/15